配合環境部限塑政策,台中市長盧秀燕宣布,10月1日起,台中市轄內「飲料店」將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。若經查獲違反規定者,將依《廢棄物清理法》規定,處1200元以上、6000元以下罰鍰,呼籲業者務必提前盤點庫存與替代材質備貨,配合汰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。
行政院環保署自2018年8月開始推動限塑政策,台中市也積極推動源頭減塑,市長盧秀燕宣布,今年10月1日起,台中市轄內「飲料店」將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,請市民朋友及早準備,養成帶環保杯的好習慣。
環保局表示,台中市連鎖飲料販賣業自110年1月1日起,已不得提供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的飲料杯及餐具,此次因應國際減塑趨勢,將擴大實施對象及範圍,也藉由約6個月的緩衝期,讓消費者適應並了解政策,也協助業者消化他們之前已採購、囤積的用品。
環保局強調,目前台中市列管飲料店約有5000家,其中六成以上業者尚有使用塑膠一次性飲料杯,將加強輔導及宣傳,若經查獲違反規定者,將依《廢棄物清理法》規定,處1200元以上、6000元以下罰鍰 。
▲10月1日起,台中市轄內「飲料店」將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/記者 楊宗桓攝